问题 | 住院哪些费用保险不赔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保险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第一大类别乃为医疗服务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各项费用: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又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以及患者自行聘请特殊医护人员所产生的费用等特殊医疗服务费用。
第二大类别则涵盖了非疾病治疗项目,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型手术等; 此外,还包括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质的诊疗项目;以及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服务。 第三大类别主要涉及到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如采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以及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以及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以及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等。 第四大类别主要包含治疗项目,例如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最后一个类别则涵盖了其他各类别,如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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