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饮料属于商标哪个分类 |
分类 | 损害赔偿-产品质量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商标分类目录表》相关细则规定,饮料领域所涉及的商品及服务内容被归为第32类啤酒饮料商标的子项之中,具体包括不限于种类繁多的非酒精型饮品如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等多个类别。
在《商标分类目录表》中,明确列明了各个子项的编号和描述,其中3202代表不含酒精饮料,其下包含36个细目,分别对应着不同类型的无酒精果汁饮料; 37则代表乳清饮料; 而32则涵盖了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蔬菜汁(饮料)以及果汁饮料(饮料)等多种类型的饮品。 此外,还包括39类的果汁冰水(饮料)、番茄汁(饮料)、杏仁乳(饮料)、杏仁牛奶(饮料)、菝葜(软饮料)、无酒精水果混合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等渗饮料、花生牛奶(软饮料)、花生奶(软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绿豆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耐酸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姜汁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咖啡味非酒精饮料以及茶味非酒精饮料等众多品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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