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抛物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高空抛掷物体造成任意第三方伤害事件时,我们通常会认为对受害者负有侵权责任的主体应是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加害人。
然而,在个别情况下,经过详细调查仍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此时除非该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并非侵权人,否则,所有可能对受害者构成潜在威胁的建筑物使用者都将被要求进行赔偿。 在这些可能的加害人完成了赔偿之后,他们有权向实际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建筑物管理机构也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若未能采取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那么他们就需要依法承担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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