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代理是民法典哪条规定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情形中,适用指定代理人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具体包括如下几个场景:
首先,针对监护人身份的确立存在争议性问题; 其次,当某人下落不明时,其财产如何得到妥善管理这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最后,对于遗产管理者的职务职责存在分歧或者不明确现象,也可参照此制度加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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