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午12点至14噪音算不算扰民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12点到14点的午休时间噪音通常算扰民。
一般认为,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噪声扰民的分贝标准: 1.特殊住宅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 面对噪声扰民的维权途径: 1.遇到噪声,居民可以向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等组织投诉 2.也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予以调解 3.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如果噪声达到国家法定标准的,要积极向环保部门举报,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 5.如果上述措施都不管用,居民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民法典》实施后,居民可以直接依据生活安宁权来维权,要求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法律责任。 所谓私人生活安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发侵扰、侵害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将生活安宁权纳入了民法的保护。 需要提醒居民,走到诉讼阶段,法院更注重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因此,居民一定要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比如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噪声产生的过程,这其中需要注重时间、地点及双方的身份信息等,但是,切记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也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噪声的产生及后果,通常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否则,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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