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由谁来负责?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侵权责任承担方面,被侵权者享有向侵权者提出此请求的权利;
然而针对青少年在校园内的冲突事件,其法定代理人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学校是否需要为此负责则需考虑其是否履行了监护与管理任务。 具体来说: 1.对于年龄尚未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阶段的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除非学校能够出示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了足够的教育与管理职责,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换句话说,此时学校方面有义务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已尽职尽责。若意外事件发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它教务机构中,亦应如此处理,即便相关教育机构能够自证其已完成了教育和管理职责,也不能因此而逃避法律责任。2,至于年龄介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未成年人,如若在校期间因人身伤害问题产生纠纷,责任主体便为学校,前提是学校未能完全履行自身监管职责。这意味着,在此类案件中,受害未成年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学校确实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鉴于此类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学校或其他教务机构在其接受教育和日常生活期间,倘若未能尽职尽责地进行教育、管理工作,错失了对其关爱呵护之良机,自然难辞其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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