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生产禁止使用哪些原料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于那些采用非食品原材料制造或在食品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之外的化学物质及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的食品,以及利用回收食品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的食品,都被严格禁止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这些非食用物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它们不属于传统意义上被广泛认可为食品原材料的范畴; 其次,它们不是国家所批准的新生源食品使用物质; 再次,它们并没有被卫生部门纳入到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物质名单之中; 此外,它们也未能收录于我国食品添加剂目录之内。 具体而言,这些非食用物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品种: 吊白块、次硫酸钠、甲醛、苏丹红(包括苏丹红I、王金黄、块黄)、碱性橙II、蛋白精、三聚氰胺、硼酸与硼砂、硫氰酸钠、玫瑰红B、罗丹明B、美术绿、铅铬、碱性嫩黄、酸性橙、工业用甲醛、工业用火碱、一氧化碳、硫化钠、工业硫磺、工业染料、制罂粟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