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毁物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行政事务中物品销毁的法治依据:
1.对于违反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失去实际功能和经济价值的物品,或是其价值实在微薄以至于无法通过市场买卖或是举行公开拍卖来处理的物品,将经过严格地登记并制作成清单之后进行统一的销毁处理。 2.对于那些无法通过市场交易或公开拍卖形式进行出售的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物品,将由县级及以上级别公安局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并实施销毁行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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