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有强行收费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消费者在购买及使用某项商品的过程中,如果其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便有权利向负责销售该产品的商家提出赔偿请求。
在接收到消费者的赔偿要求之后,如果确定责任归属是制造商或向销售商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商所致,那么销售商便享有向生产商或这些其他销售商寻求追偿的权力。 然而,如果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方是由于商品存在瑕疵而导致人身以及财产方面的损失,他们亦有权利申请赔偿。 若此问题的责任归咎于生产商,销售商在赔付给消费者之后,同样具备向生产商追偿货款的权力;反之,若是销售商的过失导致了产品缺陷,那么在生产商赔偿了消费者之损失以后,销售方有权向生产商进行追讨。 在接受各种形式的服务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他们也具有向从事相关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倾诉并索赔的资格。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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