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制消费旅游指的哪种旅游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了保障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对于被判定有履行不能情形或违反约定履行义务的自然人,需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的强制性措施。限制其在拥有广大社会资源的同时还享有的高消费权利,如外出旅行度假等。
被实行限制消费措施的自然人不得完成超出其正常生活与工作需要的超高消费行径,比如去高级住宿设施并且进行昂贵消费活动等。这些限制具体表现为: 出行方面,坐飞机或是高铁软卧、坐轮船不得超过二等舱位;生活中的住宿标准,如入住五星或四星级酒店以及高级夜总会等场所; 另外还有购置不动产、新建、扩建、豪华装修奢侈居住环境这样的大手笔花费等等。 此外,对于高端写字楼、现代化宾馆、公寓等场所的短期租赁、非经营所需的车辆购买、非必要的旅游度假安排、子女就读高等学费的私立学校都将成为限制消费的范围内。同样的,对于购买保险和债券理财产品的巨额支出,以及除生活和工作所需之外的所有其他超前消费方式也是不能允许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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