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收养别人的孩子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遵从法律相关条例,收养条件确实有着确切明文的规定,只需条件吻合,便可以进行收养行为。
在送养子女之时,需由生父母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如若生父母中一方下落不明或无法查找到其行踪,亦可由另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进行送养事务。 此外,在监护人为送养孤儿一事做出决策时,也应取得对被抚养者负有抚养义务之人的首肯。 如果负有抚养义务之人表示反对此送养行为,而监护人又不愿承担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则此类情况下,应严格按照我国《民法典》之第一编规定,重新选定明确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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