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之后有没有探视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涉及到多方权益,其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其行使该权利的义务。
以下为你详细说明: 一、法律规定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这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那一方,理所当然地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履行协助的义务。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父母双方都能与子女保持一定的联系,参与子女的成长过程。 二、行使方式 关于探望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安排,通常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比如,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工作、生活情况,细致地协商确定每周探视的具体日期、具体时间段以及探视的地点等。 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以确保探望权利能够得到合理、公正的安排。 三、权利保护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另一方在探望过程中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例如探望时有暴力倾向、对子女进行不良教唆等,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利。 而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为了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以及子女与父母的亲情联系,应当及时恢复其探望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小李获得孩子抚养权。小朱要求探望孩子遭小李拒绝,且双方就探望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协商无果。后小朱探望时,小李指称小朱有不良教唆行为,要求中止其探望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小李应履行协助义务。其拒绝小朱探望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关于探望方式和时间,双方协商不成时,应通过法院判决来合理确定,以保障小朱的探望权得以公正安排。 3、若小朱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小李无权要求中止其探望权;若存在相关行为,经法院判定中止后,事由消失时应恢复小朱探望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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