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问题 | 授益性行政行为 |
分类 | |
解答 |
![]() 授益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第一,以权利或法律上利益作为授益行政行为的内容。就授益的内容而言,不仅仅指狭义上的公权利,所有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均包括在内。至于其他未被纳入法律规范保护领域内仅系纯粹事实上的利益,则被排除于授益行政行为内容之外。 第二,授益行政行为的方式包括设定和确认两种。德国行政程序法将授益行政行为分为设定和确认两种方式。设定行为就是形成某种授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确认行为则指确认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某种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予以认定的行为。 第三,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必须直接由行政行为所创设。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必须由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创设,如果权利或法律上利益的创设者不是行政机关而是立法机关,那么,这种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就不能归属于授益行政行为。 第四,必须是外部行政行为,能够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果。内部行政行为如职务晋升、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不属此类。 授益性行政行为相关词条
|
随便看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