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抚养关系由谁来起诉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变更抚养关系的起诉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父母双方 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双方可能经过充分的沟通与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都同意对子女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 比如,随着孩子的成长,原本的抚养安排可能不再适合孩子的发展,或者父母一方的生活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工作调动到较远的地方等,为了孩子能有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双方决定变更抚养关系。 此时,可由其中一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这种变更予以确认。 法院会对双方的协商内容以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变更符合孩子的利益。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另一方 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另一方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常见的法定事由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如癌症、重大精神疾病等,导致身体状况极差,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因伤残,比如在工作中遭遇严重事故导致肢体残疾,失去了抚养孩子的基本能力。 还有可能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如长期对孩子的生活、教育不闻不问,或者存在虐待子女行为,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始终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公正裁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原协商由小朱抚养孩子,后小朱因工作调动到外地,双方协商变更抚养关系,由小李抚养,但就财产分割及探视权产生争议。另外,小胡与小丽离婚后,孩子随小丽生活,小丽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小胡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小丽却以孩子习惯现有环境为由不同意。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和小李的情况,双方虽协商变更抚养关系,但对于财产分割及探视权的争议,法院会审查双方协商内容及实际情况,确保变更符合孩子利益的同时,合理解决附属争议。 2、针对小胡和小丽的情形,小丽患病无力抚养,法院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结合小胡的抚养能力等,即便小丽以孩子习惯为由反对,若小胡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法院可能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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