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什么条件可以不让另一方看孩子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关于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通常只有在特定的法定情形下,才可以对其进行限制,具体情况如下:
1.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当探望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时,比如精神分裂症等,其可能无法控制自身行为和情绪,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的心理和生活造成极大的干扰与伤害。 若探望方患有传染性疾病,例如艾滋病、肺结核等,这些疾病具有较强的传播性,极有可能在探望期间将疾病传染给子女,严重威胁到子女的身体健康。 另外,若探望方存在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在探望时可能会将这些不良行为展示给子女,对子女的价值观形成产生不良影响。 2.探望方存在侵害子女权益行为: 比如曾对子女实施过身体上的虐待,如殴打、体罚等,或者存在暴力威胁等行为,给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带来严重创伤。 3.探望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 例如教唆子女参与犯罪活动,或者引诱子女逃学,从而影响子女的正常成长和教育。 若出现上述情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 需要强调的是,中止探望权必须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阻止对方探望。 当不利情形消失后,经法院确认,探望权是可以恢复的。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离婚后,小朱作为直接抚养方,发现小丽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有酗酒恶习,担心其探望孩子会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便擅自阻止小丽探望。小丽认为小朱侵犯其探望权,起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小丽患有精神分裂症,可能无法控制自身行为和情绪,在探望时对孩子心理和生活造成干扰伤害,符合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限制情形。 2、小丽存在酗酒不良嗜好,可能在探望时将不良行为展示给孩子,对孩子价值观形成产生不良影响,小朱有合理担忧,但擅自阻止探望不合法,应通过法院判决中止探望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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