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一方有过错孩子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时,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有着明确的原则。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会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出现以下情形,就可能随父方生活:其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这种疾病会对子女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其二,母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这体现了对子女抚养责任的考量;其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比如母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无法照顾子女等。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若一方有特定情形则可优先考虑。 比如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这意味着其在生育方面的情况特殊;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这涉及到子女数量对抚养的影响;还有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这些都是从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的判断。 当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充分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尊重其自身的意愿。 总之,法院会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以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根本原则来判决抚养权的归属。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他们育有一个三岁的孩子。双方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小朱称自己做了绝育手术且孩子一直随自己生活,生活环境稳定。小李则认为自己也有抚养能力,不应因此就失去抚养权,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孩子已满两周岁,双方都要求抚养权。小朱做了绝育手术这一情况在抚养权判定中可被优先考虑。 2、孩子一直随小朱生活,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成长不利,这也是小朱争取抚养权的有利因素。 3、小李虽称有抚养能力,但未提及其他优先于小朱的条件,法院会综合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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