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抚养权应由谁承担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形下,处于哺乳期的子女,一般是以跟随正在哺乳的母亲进行抚养为主要原则的。
这是因为母亲在哺乳期能给予孩子更直接的照顾和营养。 当子女过了哺乳期后,如果双方因为抚养问题产生争执且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此时就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以及双方的具体实际情况来作出判决。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方可优先获得抚养权:其一,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而丧失了生育能力的,这意味着其在生育方面的机会相对减少,更应考虑其抚养子女的权益;其二,子女跟随某一方生活的时间比较长,若此时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会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所以这种情况下该方更适合抚养子女;其三,某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却有其他子女,从子女数量的平衡角度考虑,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更利于集中精力照顾现有子女;其四,子女跟随某一方生活对其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为了子女的健康,应让更有利于子女的一方抚养。 另外,当父母双方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当充分考虑该子女自己的意见,尊重其自身的意愿和选择。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育有一女小静,小静尚在哺乳期时小朱和小李离婚,双方对小静抚养权无争议,小静由小朱抚养。小静过了哺乳期后,小胡追求小朱并与她再婚。小李欲夺回小静抚养权,二人产生争执。小朱已做绝育手术,小静跟小朱生活较久且生活环境好,小李无其他子女,小朱有小丽这个继女。 案情分析: 1、小朱已做绝育手术,这在抚养权争夺中有一定优势。 2、小静跟小朱生活较久且环境良好,突然改变环境对小静成长不利。 3、小李无其他子女,但小朱能给予小静较好的生活,这一因素不占主导。综合来看小朱更适合抚养小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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