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过世女儿对父母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已过世女儿对父母遗产的继承问题,需要明确的是,一般情况下,已过世女儿确实没有继承权,但在特定情形下,其子女有可能享有代位继承权。
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一、为何已过世女儿无继承权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这意味着,当女儿过世后,她的民事权利能力便宣告终止。 而继承遗产是基于民事权利能力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一旦民事权利能力丧失,她就不再具备作为继承人直接继承父母遗产的主体资格。 例如,在遗产分配时,已过世的女儿不能像在世时那样,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过程。 二、子女的代位继承情况 若过世女儿留有子女,也就是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那么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其原本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比如说,女儿在父母之前去世,她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就可以由她的子女来代位继承。 综上所述,已过世女儿本身不能继承父母遗产,但其子女在符合相关条件时,是可以代位继承相应遗产份额的。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育有一女小静,小静不幸先于他们过世,留下子女小胡和小丽。之后小朱和小李相继离世留下遗产,在遗产分配时,有人认为小静已过世无继承权,其子女也不能继承;但小胡和小丽一方主张自己有代位继承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小静已过世,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所以她本身不再具备直接继承父母遗产的主体资格,不能像在世时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2、小静虽已过世,但她留有子女小胡和小丽,按照代位继承相关规定,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可代位继承。所以小胡和小丽可以代位继承小静原本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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