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若要顺利办理,需要符合以下一系列条件: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之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其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八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等,他们所立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内心真实的意愿。 若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伪造的遗嘱显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而遗嘱若被篡改,那么被篡改的部分内容同样是无效的。 三、遗嘱内容须合法 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遗嘱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 不同形式的遗嘱都有相应的法定要求。 以自书遗嘱为例,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写完后要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其在精神状态不稳定时订立,且立遗嘱过程中受小胡胁迫,遗嘱内容涉及处分小李的部分财产,形式上自书遗嘱未签名和注明日期。小朱去世后,小静和小丽对该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不稳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相关规定,此时所立遗嘱不具法律效力。 2、小朱是受小胡胁迫订立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样的遗嘱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3、遗嘱内容处分了小李的财产,属于违法处分他人财产,该部分内容无效。 4、自书遗嘱未签名和注明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此遗嘱形式上也存在瑕疵导致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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