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可以是录音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的形式多样,其中录音形式也是被认可的。
下面为你展开介绍: 一、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对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有明确要求。 以这种形式立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清楚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还要准确记录年、月、日。 比如,遗嘱人在录音中清晰说出自己的姓名,见证人也依次表明身份,并且在录音结尾处明确记录下具体日期,这样才能符合法律规定。 二、见证人要求 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因为他们与遗嘱结果有直接利益关系,可能会影响遗嘱的公正性。 此外,也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像债权人、债务人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见证人,其见证才是有效的。 三、注意事项 制作录音遗嘱时,要保证录音清晰可辨。 比如,选择安静、无干扰的环境进行录音,使用质量较好的录音设备等。 内容也要明确具体,将财产分配等关键事项表述清楚,准确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邀请合适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中记录好相关信息,这样的录音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欲立录音遗嘱,在一个安静环境中进行录音,表明财产分配意愿,但只邀请了与自己有债权关系的小李一人作为见证人,且在录音中未清晰记录年、月、日,这引发了其子女对该录音遗嘱效力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录音形式的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小朱仅邀请小李一人见证,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可能导致遗嘱效力存疑。 2、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小李与小朱存在债权关系,不具备合法见证资格。 3、遗嘱中未清晰记录年、月、日,也不符合法律对录音遗嘱的形式要求,该录音遗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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