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存在一些限制条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他们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若遗嘱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因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因智力障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遗嘱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愿的体现。 如果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比如,他人以威胁生命安全的方式强迫遗嘱人立下对其有利的遗嘱,此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部分同样无效。 三、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四、遗嘱形式合法 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像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五、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案情回顾: 小朱立下遗嘱,将财产分给小李和小胡。但立遗嘱时小朱患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且小李称小朱是受其胁迫才写的遗嘱,遗嘱中还涉及处分小丽财产部分。遗嘱为自书遗嘱,但没写日期,同时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静留份额,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规定,其所立遗嘱无效。 2、若小朱是受胁迫立遗嘱,该遗嘱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3、遗嘱处分小丽财产,内容违法,此部分无效。 4、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形式不合法。 5、未给小静保留必要份额,不符合法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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