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成立需要满足一些必要条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准确清晰地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智力发育尚未成熟的青少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愿的体现。 若遗嘱是在他人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那就不能反映遗嘱人真正的想法,这样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部分,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遗嘱内容须合法 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四、遗嘱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每种形式都有相应的法定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遗嘱才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年老体弱,在神志不清时立下一份遗嘱,将财产分给小胡和小丽。小朱恢复清醒后想更改,但小胡胁迫其维持原遗嘱。且遗嘱中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静保留份额,遗嘱形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分析: 1、小朱在神志不清时立遗嘱,此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应无效。 2、小胡胁迫小朱维持原遗嘱,该遗嘱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3、遗嘱未给小静保留必要份额,违反法律规定,此部分内容无效。 4、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样导致该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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