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保管人如何确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产保管人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遗嘱指定 当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清晰、明确地指定了遗产保管人时,那么此指定之人便成为合法的遗产保管人。 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自身财产处置意愿的重要体现,它在法律层面具有权威性和效力。 比如,一位老人在遗嘱中写明,将自己的房产、存款等遗产交由一直悉心照料自己的侄子保管,那么这位侄子就依据遗嘱成为遗产保管人。 这种指定方式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能确保遗产按照其期望的方式得到妥善管理。 二、法定产生 若被继承人没有通过遗嘱指定遗产保管人,通常情况下,由继承人共同担任这一角色。 这是因为继承人与遗产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在继承程序中占据关键地位。 例如,在一个家庭中,父母去世后未留下关于遗产保管的遗嘱,那么子女作为继承人,就会共同承担起保管遗产的责任,保障遗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法院指定 要是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保管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存在一些特殊状况,比如部分继承人无行为能力等,此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遗产保管人。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全面、细致地了解具体情况,从最有利于遗产保护和管理的角度出发,经过审慎考量,指定合适的遗产保管人,以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的保管和处理。 案情回顾: 小胡去世后,留下一笔可观遗产。他在遗嘱中指定小朱为遗产保管人,但小李认为小朱有不良信用记录,不适合保管,引发争议。此外,小静作为继承人之一是无行为能力人,小丽等其他继承人对遗产保管无法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 1、小胡遗嘱明确指定小朱为保管人,从遗嘱指定方式看,小朱依法应成为遗产保管人,这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小胡的意愿。 2、小李虽对小朱有异议,但若无充分法律依据,不能否定遗嘱指定的效力。 3、因小静无行为能力且继承人之间存在分歧,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法院会综合考量指定合适保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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