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遗嘱有质疑由哪方举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对遗嘱存在质疑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一、遗嘱的形式要件方面 当涉及遗嘱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规定时,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自书遗嘱,法律要求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若质疑方认为该自书遗嘱并非遗嘱人亲自书写,那么质疑方就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 比如,可以申请专业的笔迹鉴定,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和流程,对比遗嘱笔迹与遗嘱人其他已知的真实笔迹,得出鉴定结论作为证据。 此外,若有相关见证人的证言,能证明遗嘱书写过程存在异常,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二、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方面 若质疑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质疑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质疑方可以提供遗嘱人当时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该证明需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详细记录病情、诊断时间等关键信息。 同时,相关证人证言也很重要,如遗嘱人身边的亲属、朋友、医护人员等,他们能描述遗嘱人当时的精神状态、行为表现等情况。 三、遗嘱是否受胁迫、欺诈等方面 主张存在胁迫、欺诈等影响遗嘱真实性情形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提供胁迫时的录音录像,清晰记录胁迫行为的发生过程、参与人员等。 知情人的证言也不可或缺,知情人需详细说明所了解到的胁迫、欺诈的具体情况。 总之,一般是对遗嘱有质疑并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自书遗嘱指定财产由小李继承,小胡对此表示质疑,认为遗嘱非小朱亲笔书写且小朱立遗嘱时受胁迫、无行为能力,双方就遗嘱有效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遗嘱形式要件,小胡主张遗嘱非小朱亲笔书写,需承担举证责任,可申请笔迹鉴定或提供见证遗嘱书写异常的证言。 2、针对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小胡若质疑小朱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需提供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 3、对于遗嘱是否受胁迫等,小胡主张存在胁迫情形,要承担举证责任,可提供胁迫时录音录像及知情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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