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公证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未公证的口头遗嘱在特定条件下是有效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危急情况是前提 遗嘱人必须处于危急情形之中。 比如,突然身患重病,生命垂危,已经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通过书写或者其他常规方式来订立遗嘱;又或者遭遇了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身处险境,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再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像严重的车祸导致身体重伤,无法正常书写或使用其他方式表达遗嘱意愿等,在这些无法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紧急状况下,才可能订立有效的口头遗嘱。 二、两个以上见证人需在场 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些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理解遗嘱相关事宜并准确见证。 而且,他们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不能存在利害关系,比如不能是继承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以确保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危急情况解除后的规定 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和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证明力相对较弱,在实际中容易引发各种纠纷。 所以,在条件允许时,建议优先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更为稳定且证明力更强的遗嘱形式。 案情回顾: 小朱在遭遇严重车祸重伤后,生命垂危,口头立下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小李和小胡。当时只有小丽一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能书写遗嘱却未重新订立,之后小朱去世,小李和小胡因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遭遇车祸重伤生命垂危,符合危急情况这一订立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 2、仅有小丽一人在场见证不符合“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的规定,从见证人数角度看,该口头遗嘱存在瑕疵。 3、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能书写却未重新立遗嘱,按照规定,此前的口头遗嘱应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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