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继承人遗产分配份额如何确定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法定继承人遗产分配份额的确定,有相应规则可循,具体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均等分配 在通常情形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这意味着,当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上差距不大,比如经济收入水平相近,居住条件类似;劳动能力方面也基本相当,不存在一方有劳动能力而另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显著差异;并且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大体相同,比如都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日常的生活照料、精神陪伴等,在这些条件大致接近时,遗产就会进行均等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不均等分配 1.照顾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者: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例如患有重大疾病、残疾等导致生活难以自理,同时又缺乏劳动能力,无法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收入维持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 2.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者可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像长期陪伴照顾、承担主要生活费用等,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不尽扶养义务者少分或不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协商同意可不均等: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去世后,小朱、小李、小胡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小朱经济一般且尽了日常照料义务;小李生活困难又残疾缺乏劳动能力;小胡有扶养能力却未尽扶养义务。三人对遗产如何分配各执一词。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应均等分配,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况。小朱和小李、小胡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及扶养义务履行上存在差异,不适合均等分配。 2、小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按照规则,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 3、小胡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若小朱、小李、小胡协商同意不均等分配,也是可以的,但需达成一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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