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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指谁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配偶
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彼此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这种平等的继承权,体现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对另一方个人财产的继承上。
比如,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在一方去世后,首先要对房产进行分割,确定属于去世一方的份额,然后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该部分财产的继承。
二、子女
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范围较为广泛。
包括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养子女,经合法收养程序形成收养关系的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若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继子女对继父母也尽了赡养义务,就形成了扶养关系,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三、父母
父母也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当子女去世后,符合条件的父母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
在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小朱配偶小李主张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房产分割,小朱的非婚生子女小胡也要求继承,小朱的继父母小静和小丽则认为自己有扶养关系也应继承,且小静称自己照顾小朱多应多分,各方就继承份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小朱个人财产部分的继承。
2、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3、小静和小丽若与小朱有扶养关系,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
4、若小静对小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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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1:4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