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述遗嘱应该谁来写才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口述遗嘱(也就是口头遗嘱)的有效性问题,有以下相关规定,需我们仔细了解:
一、口述遗嘱的订立方式 口头遗嘱与常规的书面遗嘱不同,不需要进行书写。 具体来说,当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时,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事故等生命垂危的紧急状况下,无法通过书写等常规方式立遗嘱时,就可以通过口述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于遗产分配等方面的遗嘱内容。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无需动手书写遗嘱的具体内容,但是要全程见证遗嘱人口述的整个过程,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完整地被表达出来。 二、见证人的条件要求 见证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 首先,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清楚地认识和理解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其次,要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避免因利益纠葛而影响遗嘱见证的公正性。 三、危急情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 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也容易引发各种争议。 所以,若条件允许,建议尽量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这样能更好地确保遗嘱的效力,保障遗产分配顺利进行。 案情回顾: 小朱突发重病生命垂危,在两个符合条件的见证人见证下,口述遗嘱表明遗产分配方式。病愈后,小朱未再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重新立遗嘱。小胡作为继承人之一,对该口头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认为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从订立方式看,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求。 2、见证人若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条件,见证有效。 3、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未另立遗嘱,此口头遗嘱应继续有效,小胡主张按法定继承缺乏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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