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范围,主要涵盖以下这些方面:
一、法定继承人 1.配偶: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当一方离世时,另一方作为配偶,依法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是对夫妻共同生活及相互扶持的一种法律保障。 2.子女:包含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孕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养子女,经合法收养程序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时,也可作为继承人。 3.父母:具体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他们对子女的遗产有继承的权利。 4.兄弟姐妹:有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内。 5.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也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遗产。 二、代位继承人 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此外,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了一直照顾自己的小胡。然而,小朱的非婚生子女小李认为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也应有份,且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遗嘱未给其保留必要份额存在争议。此外,小朱的兄弟姐妹小静先于小朱死亡,小静的子女小丽主张代位继承也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遗嘱应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李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未保留部分应适当调整。 2、小丽作为小静的子女,在小静先于小朱死亡的情况下,有权依据代位继承的规定,继承小静应得的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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