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享有继承权和继承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继承权的含义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获取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遗产继承中至关重要,有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之分。 法定继承权是基于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的。 也就是说,法律预先设定了哪些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继承人,按照法定的顺序和份额来继承遗产。 例如,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就依据法律规定来继承遗产。 遗嘱继承权则是依据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特定的人来继承自己的遗产。 这种方式能让被继承人更灵活地安排自己的财产。 二、享有继承权的主体 1.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这里的配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继承人:被继承人能够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其遗产,被指定的人便享有遗嘱继承权,这体现了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自由。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未留遗嘱。小朱的配偶小李、子女小胡和小丽,以及小静都认为自己有继承权,在遗产分配上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小静能否与小李、小胡、小丽一同参与第一顺序继承。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定继承权相关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法定顺序继承。小李作为配偶,小胡和小丽作为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而小静作为,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所以,此次遗产应由小李、小胡和小丽继承,小静不能参与第一顺序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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