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父母共同遗嘱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上海父母共同遗嘱的有效性,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一、形式要件需符合法定要求 遗嘱要生效,首先得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 以常见的自书遗嘱为例,父母作为遗嘱人,必须亲自用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每一个字都要出自他们自己之手。 写完后,要郑重地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清晰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若是选择代书遗嘱的形式,那就需要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这些见证人要全程见证遗嘱的书写过程,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倘若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这些要求,就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二、内容要件要体现真实意思 遗嘱内容必须是父母真实意愿的反映,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情形。 同时,父母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他们合法拥有的财产。 三、需双方协商一致 共同遗嘱必须体现父母双方共同的意愿,对于遗产的具体处分等各项事项,双方要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其中一方是在受误导或者其他非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参与订立遗嘱,那么这份遗嘱的效力就可能会受到影响。 总之,只要上海父母所立的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能体现双方真实意愿,一般情况下就是有效的。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欲立共同遗嘱。小朱自行书写遗嘱后未注明日期,小丽代书遗嘱时仅有一位利害关系人见证。且小朱在受胁迫下同意了部分遗产分配方案,遗嘱中还涉及处分登记在小胡名下的房产。此遗嘱有效性存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可能导致该部分遗嘱无效。 2、小丽代书遗嘱时见证人数及见证人资格不符合规定,影响遗嘱的合法性。 3、小朱受胁迫情况下同意的遗产分配方案,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内容应无效。 4、处分小胡名下房产,因非自身合法财产,此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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