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成立的要件是什么样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的要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要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若遗嘱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因为这些人群可能无法真实、准确地表达自己对于财产分配等事项的意愿。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切实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若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伪造的遗嘱,即并非遗嘱人真实所立的遗嘱,同样无效。 而如果遗嘱被篡改,那么篡改的内容也是无效的。 三、遗嘱内容须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四、遗嘱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 每种形式都有相应法定要求。 以自书遗嘱为例,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样才能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小胡称遗嘱是小朱受其胁迫所立,且部分内容被篡改;小静主张小朱立遗嘱时已患精神疾病无遗嘱能力;小丽则提出遗嘱中涉及处分了他人财产;此外,该遗嘱形式为自书遗嘱,但未注明年、月、日,小李作为继承人之一对遗嘱效力存疑。 案情分析: 1、若小朱立遗嘱时确实患精神疾病,属于无行为能力人,那么所立遗嘱无效。 2、若能证实遗嘱是受胁迫订立且部分被篡改,受胁迫部分及篡改内容无效。 3、遗嘱处分他人财产部分因违法而无效。 4、自书遗嘱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遗嘱有效性存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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