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怎样才有法律效应有见证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的方式多种多样,不同的立遗嘱方式对于见证人的要求也存在差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几种情况: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内容。 在书写过程中,要确保字迹清晰、内容准确。 完成书写后,遗嘱人需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种遗嘱方式通常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因为是遗嘱人自身真实意愿的直接体现,只要符合相关书写和签名要求,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书写完毕后,要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之后,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准确的年、月、日,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 4.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清晰地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具体的年、月、日,保证遗嘱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等,且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若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无效。 总之,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等条件。 案情回顾: 小朱在病重时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小静继承其房产,有小胡和小李在场见证。病愈后,小朱又自书遗嘱,表明房产由小丽继承。小静认为口头遗嘱有效,小丽则主张应按自书遗嘱执行,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所立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且其能以书面形式立遗嘱后,依据法律规定已无效。因为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况,危急情况解除后若能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失效。 2、小朱的自书遗嘱符合相关书写和签名要求,是其真实意愿体现,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小朱的自书遗嘱执行,房产由小丽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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