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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许可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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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延续作了以下规定:

  1.适用条件

  行政许可延续,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对于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事项,被许可人才有必要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对于一次有效的行政许可,如特区通行证、爆破作业许可等,不能申请延续;没有有效期限制的行政许可,如律师资格等,不需要提出延续申请。只有对有有效 期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准备继续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该项活动的,需要申请延续行政许可。

  2.申请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审查与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在行政许可有效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便被许可人在职得行政许可后能够持续、稳定地进行生产、生活。

  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仍然符合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可以作出准予其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者在有关行政许可证件上加注说明。行政机关经审 查,认为申请人不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但是,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的延续相关词条

  •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法。全文共八章八十三条。

  •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 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附义务许可也称有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

  • 权利行政许可

    权利性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一定要作为的义务,他可以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例如,获得持枪许可证的相对人,可以持枪或不持枪,不持枪时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 行政许可的撤回

    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或者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已经发出的许可撤回。这时行政许可机关无过错,当事人也无过错,因为为了公共利益才撤回,所以撤回行政许可给当人如果造成损失时,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 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其职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的行为。

  • 行政许可的注销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为了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在出现特定事实而使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时候,行政机关就应该办理有关手续、注销行政许可,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事实。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自注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失去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从事该项活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 行政许可的变更

    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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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