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法。全文共八章八十三条。
问题 | 行政许可的延续 |
分类 | |
解答 |
![]()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延续作了以下规定: 1.适用条件行政许可延续,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对于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事项,被许可人才有必要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对于一次有效的行政许可,如特区通行证、爆破作业许可等,不能申请延续;没有有效期限制的行政许可,如律师资格等,不需要提出延续申请。只有对有有效 期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准备继续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该项活动的,需要申请延续行政许可。 2.申请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审查与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在行政许可有效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便被许可人在职得行政许可后能够持续、稳定地进行生产、生活。 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仍然符合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可以作出准予其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者在有关行政许可证件上加注说明。行政机关经审 查,认为申请人不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但是,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法律依据并告知其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的延续相关词条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