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公证优于遗嘱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证遗嘱并非天然就“优于”其他遗嘱形式,这背后有着多方面的考量,具体分析如下:
1.遗嘱效力的一般规定: 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以及实质要件。 法定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相应的法律要求。 而实质要件则强调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方面,遗嘱才是有效的。 2.公证遗嘱的特点: 公证遗嘱是经过专业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 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订立过程、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以及遗嘱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因此其证明力相对较高。 然而,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被取消。 这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 3.遗嘱效力的判断原则: 当立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例如,若立遗嘱人先订立了公证遗嘱,之后又因各种原因订立了新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新遗嘱将优先于公证遗嘱执行。 综上所述,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的优先性。 遗嘱的效力主要依据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遗嘱订立的时间等因素来综合确定,这样的规定更能体现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先后订立了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小李认为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应按公证遗嘱执行;而继承人小胡则主张以最后的自书遗嘱为准,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遗嘱要生效需符合法定形式及实质要件。小朱的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若都满足相应要求,均为有效遗嘱。 2、公证遗嘱虽经严格审查证明力较高,但《民法典》实施后其优先效力已取消,所以不能仅因是公证遗嘱就认定其效力优先。 3、当多份遗嘱内容抵触时,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小朱的自书遗嘱订立时间在后,应按自书遗嘱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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