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问题 | 特别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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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缓刑设立原因我国战时缓刑的设立,实际上是为了更充分发挥缓刑的功效,鼓励犯罪军人努力为国家、为人民多做贡献,与此相适应,法律对犯罪军人的奖赏也更大。 特殊缓刑的条件时间条件战时缓刑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在和平时期或非战时条件下,不能适用战时缓刑。所谓战时,依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此外,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对象条件战 时缓刑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不是犯罪的军人,或者虽是犯罪的军人,但被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均不能适用战时缓 刑。至于战时缓刑是否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从立法精神来看应认为是可以的。此外,构成累犯的犯罪军人能否适用战时缓刑,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是, 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的立法精神,应当认为构成累犯的犯罪军人不能适用战时缓刑。 实质条件战时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缓刑最重要的适用条件。也就是说,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若被判断确认 为适用缓刑具有现实危险,也不能宣告缓刑。因为,战时缓刑的适用,是将犯罪军人继续留在部队,并在战时状态下执行军事任务,若宣告缓刑具有现实的危险,则 会在战时状态下严重危害国家的军事利益,其后果不堪设想。至于如何确定是否有现实危险,则应根据犯罪军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军人的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作出综合评价之后加以确认。 战时缓刑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战时缓刑的犯罪军人,在缓刑期间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就是战时缓刑的法律后 果,这也是战时缓刑与一般缓刑的根本区别之所在。一般缓刑,如果缓刑考验期间不具备缓刑撤销条件,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原判所认定的犯罪仍然存在。而在战时缓刑的情况下,如果确有立功表现,则不仅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且不以犯罪论处,即原判认定的犯罪也不复存在。由此可见,战时缓刑的法律后果更为宽大, 以作为对戴罪立功的犯罪军人的一种奖励。 特殊缓刑与普通缓刑的比较特殊缓刑是我过刑法对犯罪军人在战时适用缓刑的一项特殊制度。战时缓刑是以缓刑的制度为基础的,它适用的条件与前述缓刑的使用条件既有相同点,比如二者都 要求只能适用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都不会再危害社会;又有点不同点,比如两者在适用时间(战时与不限于战时)、使用对象 (军人与不限于军人)、法律后果(罪行同时消灭与仅消灭刑罚)、不危害社会的考察(没有实现危险与具有悔罪表现)、适用方法(无缓刑考验与有缓刑考验 期)、对犯罪人的要求(立功表现与悔罪表现)等方面都有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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