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刑罚执行完毕问题的答复》,刑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
问题 | 刑罚消灭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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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消灭制度前提前提条件: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刑罚消灭制度特征刑罚消灭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 2.刑罚消灭归结为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消灭。刑罚权消灭的范围,包括刑罚请求权的消灭、刑罚裁量权的消灭和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3.刑罚消灭是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引起的。 消灭事由A、超过追诉时效的 B、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C、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E、其他法定事由 刑罚消灭制度的价值刑罚消灭制度的巨大价值在于:从立法上讲,它是刑事责任实现或终结的基本立法体现和认可形式之一,是对现实存在的犯 罪黑数和刑罚真空现象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刑罚社会效应的实现方式之一,更是刑法人道主义内涵的体现,从司法上讲,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司法成本并体现刑罚 的效益性;另一方面,是督促刑罚权及时行使、杜绝司法懒惰的有效方式;从社会秩序价值上讲,不仅是对犯罪人积极自我改造、自我约束效果的承认和尊重,更是对社会自我净化机制和既存稳定秩序的立法承认,是避免刑罚机械干预而成为恶法的有效方式。刑罚消灭制度是刑法历史进步之体现,也是立法理性认识与司法手段 有限之间矛盾的产物,更是刑法从本能走向理智的根本反映。 刑罚消灭制度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具有不可代替性:其一,符合刑罚宽缓化的倾向。随着公平、正义以及尊重人类基本人权理念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化.刑罚的合理性及人道主义也逐渐为社会所认同,刑罚宽缓化正在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其二,是罪刑关系动态变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刑罚的起源学说多种多样,其目的、功能等问题也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研究,而刑罚的自然 与非自然消亡问题,是刑罚产生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最后一环,但却始终未获得应有的重视与关注。尽管刑罚最后消亡的具体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但独立,完整 的刑罚消灭制度无疑应当是最有代表性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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