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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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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 - 原因

颁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 对过去当权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过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种新的体系下被看做是非法的,但为了保持国家的稳定和团结,对过去政府及其雇员的罪行实行特赦。柬埔寨(对红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国家在近代对其过去的当权者进行过特赦。

• 为了使得一个地区或国家获得和平而对所有非法武装组织成员或恐怖组织成员施加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国家施行过这样的特赦令。

• 由于一定的庆祝活动而对部分(一般罪行比较轻的)罪犯施行的特赦令,这样的庆祝活动比如国王的生日、皇家婚礼、周年的国庆日等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10周年时,国家主席刘少奇就曾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清朝废帝溥仪及部分国军被俘将领施行特赦。

• 由于法律的更改过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为无罪的人。在有些国家里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国家里也可能有其它的机构可以保证他们不必继续服刑。

国外的特赦实践

特赦是指免除一个或一群犯人全部或部分的服刑。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 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 有些国家里,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

美国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有特赦罪犯的权力,且这一权力不受任何机构的限制,更不能被他人推翻。美国历史上有十大备受争议的特赦案件:1794年威士忌叛乱、1865年南部邦联人民、1971年吉米·霍法、1974年理查德·尼克松、1977年越战逃兵役者、1981年“深喉”、1989年乔治·斯泰因布里纳、1992年卡斯帕·温伯格、2001年帕蒂·赫斯特以及2001年马克·里奇。[3]

俄罗斯

2013年7月2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普京总统提出的经济特赦令,特赦的对象是从事经济活动中首次被判刑的罪犯、嫌疑犯或被告人。

韩国

8月15日是韩国光复节,在某些年份政府会实行特赦,赦免一些正在服刑的犯人,恢复公民权,2009年曾特赦150万人,2010年特赦卢武铉兄长卢建平。
2013年8月9日,韩国媒体报道韩国总统朴槿惠决定在“8·15”不进行特赦

中国特赦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

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宪法》第67条第17项规定,全国人大会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特赦……。
特赦的“决定权”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全国人大;
特赦令的颁发由国家主席发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中国现在只有特赦,没有大赦。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诉。
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中国自建国以来共有七次特赦:

第一次特赦(1959年12月4日)

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此前发布的特赦令,进行首次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第二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

1960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强硬人物),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三次特赦(1961年12月25日)

196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第四次特赦(1963年4月9日)

196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特赦(1964年12月28日)

196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特赦(1966年4月16日)

1966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七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

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释放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此前,毛泽东曾批示:“一个不杀”,“都放了算 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在具体政策和待遇方面特别交待:“放战犯的时候要开欢送会,请他们吃顿饭,多吃点鱼、肉,每人发100元零用钱,每人都有公民权。”。

第八次特赦(2015年8月29日)

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此次特赦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国内和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刻对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此次特赦有利于彰显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有利于更好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党心民心,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

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称,在此次特赦人群中,未成年人占比较大。对于特赦的未成年人,在特赦之后有关部门需要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关怀,不能放任不管。

第一类

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等专家指出,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2015年9月3日是纪念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国家决定对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予以特赦,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

  目前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而且人数已经很少,除极其特殊情况外,以全部特赦为宜。

第二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受访专家表示,对此类罪犯特赦的意义与对第一类罪犯特赦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这类罪犯的年龄相对较轻,人数相对较多,犯罪情况和服刑情况差别较大,因此在总体上对此类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以确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协调和统一。

  贪污受贿犯罪是职务犯罪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两类犯罪。分析指出,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对贪污受贿犯罪不予特赦主要是出于建设清明政治上的考虑,以彰显党和政府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但对贪污受贿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性质相对较轻的职务犯罪,仍然可以特赦。

  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这几类犯罪有的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有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有的属于恐怖活动犯罪,有的属于有组织犯罪的主犯。这些犯罪都是性质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考虑,这几类罪犯被排除在此次特赦之外。

  按照规定,累犯不予特赦。

第三类

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操作思路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第四类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在储槐植、王平等学者看来,对未成年人的宽恕程度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宽度、厚度、强度、大度的体现,保护未成年人是世界性的趋势。我国一贯坚持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侧重于教育、感化和挽救。

  此次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思路上与我国一贯坚持的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是一致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尚不满18周岁。即使现在已经超过18周岁,但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要求。

  对此类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性质都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发挥和协调统一,将这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适的。

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1、我国的特赦不是针对个别的犯罪分子,而是以某一类人或者某几类犯罪分子为特赦的对象。

2、我国的特赦不是针对刑罚尚未开始执行的犯罪分子,而是对关押改造了一定期限确实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实行的。

3、我国的特赦不是免除犯罪分子的全部刑罚,而只是免去其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未执行部分,或者酌情减轻原来判处的刑罚。

4、我国的特赦都是中国共产党或者国务院提出特赦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而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特赦相关词条

  • 赦免

    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现行刑法中,对赦免规定了大赦和特赦两种赦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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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