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形式的遗嘱在法律上最有效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同形式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具备法律效力,并不存在哪种遗嘱是绝对“最有效力”的情况。
不过,当多种遗嘱同时存在且内容相互冲突时,是有明确的效力优先顺序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1.公证遗嘱:这种遗嘱需要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来办理。 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和证明。 正因如此,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证明力。 在过去,当多种遗嘱并存时,公证遗嘱的效力通常是优先的。 2.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3.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完成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4.打印遗嘱:同样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清楚地注明年、月、日。 5.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准确的年、月、日。 6.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可以立口头遗嘱。 一旦危急情况消除,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依据《民法典》规定,若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分别立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表明房产由小李继承,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给小胡,危急时刻立的口头遗嘱称房产归小丽,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再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各方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公证遗嘱虽曾有优先效力,但依据《民法典》,现多种遗嘱并存且内容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小朱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因未再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而无效。 3、自书遗嘱在时间上后于公证遗嘱,所以房产应按自书遗嘱内容,由小胡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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