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定立遗嘱才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满足多方面条件,具体如下:
一、满足相关实质条件 1.遗嘱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这要求遗嘱人必须心智健全,思维清晰,能够准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并且可以正确、清楚地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愿。 例如,精神状态正常,不存在认知障碍等影响判断和表达的情况。 2.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所订立的,不存在受到他人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干扰的情形。 也就是说,遗嘱是其自主、自愿做出的决定。 3.内容合法: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不能对他人财产进行擅自处分。 同时,遗嘱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求 1.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内容,写完后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2.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代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之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3.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清楚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清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具体的年、月、日。 5.口头遗嘱:适用于危急情况,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等紧急时刻,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无效。 6.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按照公证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案情回顾: 小朱在病重时立下口头遗嘱,将个人财产分配给子女,有两名护士见证。病好后,小朱未再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之后小朱去世,子女按口头遗嘱分配财产,小胡提出异议,认为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应无效。 案情分析: 1、小朱在病重时立口头遗嘱,符合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此时口头遗嘱有效。 2、但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却未再立,按照法律规定,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小胡的异议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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