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的效力顺序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的效力顺序及要求、条件相关内容如下:
效力顺序 1.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在各类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处于最高位阶。 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专业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查和认证,其程序严谨,能最大程度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且符合遗嘱人的意愿。 2.多份遗嘱冲突时的判定: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时,一般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体现了对遗嘱人最新意愿的尊重。 但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以公证遗嘱为准,这是为了维护公证遗嘱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要求和条件 1.遗嘱人资格要求: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 比如,精神状态正常,能对自己的财产处分等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2.真实意思体现: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任何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都是无效的。 例如,被他人以威胁生命安全等手段逼迫立下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3.遗嘱形式规范:常见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公证遗嘱等,每种形式都有相应的法定要求。 4.保留必要份额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5.处分财产合法原则: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若涉及他人财产或非法所得,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部分财产留给小李。后来小朱又自书了一份遗嘱,把这部分财产改留给小胡,两份遗嘱内容冲突。且小朱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女儿小静,遗嘱未给其留份额。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胡就财产继承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虽有后来的自书遗嘱,但存在公证遗嘱时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所以按此原则小李应获得相应财产。 2、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小朱的遗嘱未给小静留份额,此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给小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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