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作为遗产如何分配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产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遗嘱的按遗嘱分配 若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指定了房产的分配方式,那么房产分配就应按照遗嘱内容严格执行。 遗嘱的形式多样,常见的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公证遗嘱则需通过公证机构的公证程序来确保其法律效力。 只有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才是有效的,这样能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实现。 二、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分配 当没有遗嘱时,房产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 法定继承有明确的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特殊情况的考虑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不过,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因残疾或重大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比如长期陪伴照顾被继承人生活起居的,在分配房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其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但未注明日期,引发继承争议。小朱有配偶小丽、子女小李和小胡,小胡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小李长期与小朱共同生活。小静主张按法定继承,小李主张按遗嘱,小胡要求多分。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自书遗嘱因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无效,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 2、小丽、小李、小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房产。小静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此次继承。 3、小胡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小李长期与小朱共同生活,在分配房产时可适当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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