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执行人如何确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遗嘱指定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有权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 这是一种常见且直接的确定方式。 被指定的执行人选择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比如子女、配偶等;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像关系密切的亲友,他们熟悉遗嘱人的情况,能较好地执行遗嘱相关事务;还有专业的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确保遗嘱执行过程合法合规。 只要遗嘱人在遗嘱中的指定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该指定就是有效的,后续遗嘱执行事务将由指定的执行人负责。 二、法定继承人推选 若遗嘱中没有对遗嘱执行人作出指定,或者虽然指定了但指定的执行人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比如身体原因无法执行、丧失行为能力等,不能执行遗嘱时,全体法定继承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推选遗嘱执行人。 在推选过程中,法定继承人会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选择合适的人选来承担遗嘱执行的责任。 三、法院指定 当遗嘱没有指定执行人,并且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遗嘱执行人的推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遗嘱执行人。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指定,以保障遗嘱的顺利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立下遗嘱,但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其法定继承人小李、小胡、小丽和小静在推选遗嘱执行人时产生争议,小李认为应选小胡,小静则主张选小丽,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引发纠纷。 案情分析: 1、小朱遗嘱未指定执行人,按照规定,法定继承人应先尝试协商推选。但本案中他们未能协商一致,所以无法通过法定继承人推选的方式确定遗嘱执行人。 2、在法定继承人推选无果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本案中的小李、小胡、小丽和小静作为法定继承人,因推选存在分歧,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合适的遗嘱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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