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算顺位继承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顺位继承权的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顺位继承人: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这种婚姻关系需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确立,夫妻在婚姻期间相互扶持,共同生活,因此在继承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作为配偶享有对遗产的继承权。 (2)子女:这里的子女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孕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其父母婚姻关系不合法,但他们同样享有继承权;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扶养关系时,继子女也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3)父母:包含生父母,即亲生父母;养父母,经合法收养关系成立的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位继承人: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并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不过,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等,在分配遗产时会予以适当照顾。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李,与前妻育有婚生子女小胡,还有养子女小丽,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静。此外,小朱还有兄弟姐妹。争议点在于遗产该由谁继承,是第一顺位的配偶、子女继承,还是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也参与继承。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小朱的配偶,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对小朱遗产的继承权。 2、小胡作为婚生子女、小丽作为养子女、小静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小朱的遗产。 3、小朱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不参与此次遗产继承。 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会适当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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