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第二顺位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第二顺位继承人的相关规定,有着明确且细致的内容,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具体范围 1.兄弟姐妹: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即具有共同生父和生母的兄弟姐妹,他们在血缘关系上最为亲近。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这种情况常见于父母一方再婚所生育的子女之间。 养兄弟姐妹:通过合法收养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关系,他们在法律上享有与亲生兄弟姐妹同等的权利。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父母再婚时,其各自子女之间若形成了实际的扶养关系,也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父亲的父母和母亲的父母。 二、继承顺序及相关规定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遗产,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这里的子女涵盖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遗产份额分配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不过,若存在特殊情况,如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等,份额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小朱无配偶、子女,其父母也早已离世。此时,小朱同父异母的哥哥小李、养姐姐小胡以及外祖父母小丽和小静就继承权产生争议,他们都认为自己应获得更多遗产份额。 案情分析: 1、小李、小胡、小丽和小静均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因小朱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他们有权继承小朱的遗产。 2、在遗产份额分配上,一般应当均等。但若其中有人对小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小朱共同生活,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各自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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