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印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打印遗嘱若要具备法律效力,需满足一系列条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遗嘱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其心智和认知能力正常,能够清晰、准确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例如,不能是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只有这样,遗嘱人才能正确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愿,并对自己所立遗嘱的行为负责。 二、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想法的体现,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可能影响其真实意愿的情况。 比如,不能是在他人的威胁逼迫下订立遗嘱,也不能是被人欺骗而订立违背自己本意的遗嘱。 三、形式要求 1.见证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些见证人要能够客观、公正地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 2.签名及日期标注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需注意,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像继承人的近亲属等就不能作为见证人。 另外,若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那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打印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欲立打印遗嘱,他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立遗嘱时正发病。遗嘱是在小胡胁迫下完成,且仅有一个见证人小李。遗嘱完成后,小朱、小李未在每一页签名标注日期。之后小朱又立一份遗嘱与前份抵触。争议点在于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发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正确表达真实意愿,不符合遗嘱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2、遗嘱是在胁迫下订立,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 3、见证人数量不足,且未按要求在每一页签名标注日期,不满足形式要求。 4、有多份遗嘱且抵触,此前遗嘱因不合法无效,应以符合条件的最后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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