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房子加女友名字分手了咋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房子加名的时候,如果有明确的约定表明是共有关系,并且还有相关的书面协议作为依据,那么女友就能够依据这个约定来主张自己享有房屋产权的相应份额。
比如说,在协议中清楚地写明了女友拥有房屋产权的百分之多少,或者是规定了她在房屋处置等方面的权利等。 2.要是没有明确的约定,通常就会被视为共同共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分手,女友就可以主张对房屋进行分割。 在分割的时候,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比如谁出了多少钱来购房;还有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比如谁在房屋的装修、维护等方面付出的更多。 通过这些因素来确定双方各自在房屋中应占的份额。 3.假如购房款全部是由一方出资的,只是在婚后才加上了女友的名字,那么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出资方所有。 但是,出资方需要给女友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个补偿的金额可以参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同时也要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对房屋的感情等因素。 总之,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为了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更合适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小朱出资较多。购房后加了小丽名字,但未明确约定产权份额。后两人分手,小丽主张分割房屋,小朱认为自己出资多应占大头,双方就房屋份额分配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当初有加名时有明确约定表明是共有关系且有书面协议,小丽可依约定主张相应房屋产权份额,比如协议写明她占比多少等。 2、没有明确约定视为共同共有,分手时小丽可主张分割,分割时要综合考虑双方出资及对房屋贡献大小来确定份额,像小朱出资多、小丽装修付出多等因素都要考量。 3、若购房款全由小朱出资,婚后加小丽名字,房屋所有权归小朱,但小朱需给小丽补偿,补偿金额参照市场价值并考虑双方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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