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指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查,再依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作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是轻微伤的判断过程。
问题 | 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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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定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一般原则判定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深入到客观事物中调查研究,以确定损伤和疾病的关系;探索从损伤到疾病的发生、发展,其时间间隔的规律性和病理变化的连续性。损伤性(后)疾病,损伤在前,疾病在后,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多人所造成的多发性或复合性损伤,须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疾病发生、发展是主要的。损伤时潜在疾病,疾病在前,损伤在后,疾病为基础,损伤为诱因,或无关,在损伤期间(损伤变化或者发展所经历的过程)显示或是加重潜在疾病。总之,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类型(一)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又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以及很难区分究竟系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的“临界型”因果关系。 1.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组织、器官,致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并出现功能障碍及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即损伤性(后)疾病。 2.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作用干人体患病组织、器官,在正常情况下不致于引起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而在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业已存在的器质性病变显示、加重。在间接因果关系中,基本表现形式为:(1)诱因。损伤促发潜在性病变显示;(2)辅因。损伤只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3)损伤后又介入了第三人的行为,或者介入行为人本身的行为,或者介入了自然因素、医源性因素等造成了进一步损害。 3.“临界型”因果关系。是指外界各种致伤因素作用干人体患病组织、器官,引起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损伤与疾病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在则不可能造成后果。 不同类型的伤病关系中外伤参与程度等级划分采用百分比,依据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类型,划分为0%、12.5%、25%、50%、75%、100%。 损伤与疾病并存的外伤参与程度判定(一)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造成,即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0%。 (二)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外伤为辅助因素,即损伤与疾病系间接因果关系(辅因形式),外伤参与程度为12.5%。 (三)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外伤为诱发因素,即损伤与疾病系间接因果关系(诱因形式),外伤参与程度为25%。 (四)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疾病与外伤两者蚀自存在不可能造成后果,为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50%。 损伤与疾病并存时疾病程度评定(一)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判断被鉴定人目前后果是否已达到重伤、轻伤或轻微伤范围。 (二)依据损伤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和外伤参与程度,若被鉴定人目前后果已达到上述重伤范围,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时,外伤参与程度为50%,评定为轻伤害。损伤与疾病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时,外伤参与程度为12.5%~25%,评定为轻微伤害。若被鉴定人目前后果已达轻伤范围,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时,外伤参与程度为50%,评定为轻微伤害;损伤与疾病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时,外伤参与程度在12.5%-25%,只说明因果关系,不评定程度。 损伤性(后)疾病的外伤参与程度判定损伤性(后)疾病,主要由外伤造成,即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75%。 损伤性(后)疾病,完全(全部)由外伤造成,即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100%。 损伤性(后)疾病程度评定(一)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判断被鉴定人目前后果是否已达到重伤、轻伤或轻微伤范围。 (二)依据损伤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和外伤参与程度,若被鉴定人目前后果已达到上述重伤范围,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外伤参与程度为75%~100%,评定为重伤害;若被鉴定人目前后果已达到上述轻伤范围,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75%-100%,评定为轻伤害;若被鉴定人目前后果已达到上述轻微伤范围,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75%-100%,评定为轻微伤害。 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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