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问题 | 司法鉴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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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人的特点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司法鉴定人具有如下特点: (一)群体性。群体性体现在:首先,司法鉴定人必须在一个合法的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事务,而且只能在一个鉴定机构任职。不允许没有参见司法鉴定机构的个人受理司法鉴定业务。其次,在鉴定机构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若不具备这一条件,该鉴定机构就不能从事该项的司法鉴定业务。再次,在必要时,可以由多个司法鉴定人进行共同鉴定。群体性有利于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业务水平。还有利于相互制约,防止鉴定的随意性。 (二)资格透明性。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得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名册并公告,并且司法行政部门将根据鉴定人的变化情况,定期更新鉴定人名册并公告。这既方便委托方选聘,也便于对司法鉴定人的活动进行监督。 (三)间接性。间接性是指司法鉴定人与委托人的关系间接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就是说,鉴定人只能间接地接受鉴定业务,而不能直接从委托方手中接受鉴定业务。这是鉴定机构对鉴定人进行管理的需要,也是保证鉴定质量的需要。鉴定人不直接与委托方发生关系,也是避免双方可能产生矛盾、冲突的重要措施。 (四)中立性。鉴定人应该坚持中立性,独立地应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去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影响,也不受司法机关支配。鉴定人遇有同案件及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属于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条件,应当回避。中立性是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的需要。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义务新民诉法中新增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该条规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有助于在民事诉讼中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同时,该条规定也让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询问,成为了对鉴定意见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该鉴定意见将被排除,无法有效地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有权要求鉴定机构返还。该项规定也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有所约束,确保其鉴定意见公平、公正。 但从另一方面,该条只是粗略地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在现实审判活动中,当事人对鉴定的有关专业知识并不了解,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往往凭自己的感觉,最终质证认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如果仅此就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给鉴定机构带来工作负担,也对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适用该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法官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庭审活动中,承办法官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予以正确引导,确保当事人不是无端地提出异议。其次,作为鉴定人,其鉴定行为应当独立于法官和当事人之外,避免受到任何一方的影响,遵守职业道德,对鉴定意见负责,确保公正,认为可能有异议的地方,应当附相关说明。再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也需要认真分析,确保提出的异议有理有据。 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责任《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司法鉴定人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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