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拆迁房离婚女方有权分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倘若那拆迁房属于男方在婚前就拥有的个人财产,那么在夫妻离婚之时,女方通常是没有权利去对其进行分割的。
因为这房子是男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其产权在婚前就已经确定,与婚后的婚姻关系并无直接关联。 2.可是,要是拆迁房是在婚后,基于男方原本就有的房产而进行拆迁所获得的,并且在拆迁补偿款当中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那部分,这种情况下,女方就有权针对共同财产的那部分去主张进行分割。 这是因为在婚后的这个时间节点上,夫妻双方对家庭都有一定的贡献,所以对于共同财产部分,女方理应享有分割的权利。 3.倘若拆迁安置协议明确地规定了该房屋仅仅只归男方所有,而且女方也没有对房屋的建设作出任何的贡献,一般来说,女方是没有权利去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这是因为协议已经清晰地界定了房屋的归属,并且女方没有参与到房屋的建设过程中,所以她不具备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依据。 4.然而,如果这个拆迁房虽然是男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后进行了扩建等添附行为,而女方对这些添附部分作出了贡献,那么女方就可以针对添附部分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是因为女方在婚后对房屋进行了一定的投入和贡献,所以她有权就自己的贡献部分获得相应的权益。 总而言之,要确切地判断女方是否有权去分割拆迁房,必须要综合考虑拆迁的时间、房屋的性质以及女方对房屋的贡献等诸多因素。 只有全面地考量这些因素,才能够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男)和小李(女)面临离婚。小朱有一拆迁房,若该房为小朱婚前个人财产,小李认为自己无权分割;若拆迁房是婚后基于小朱原房产拆迁所得且补偿款含共同财产部分,小李认为自己有权分割。若拆迁安置协议表明房屋只归小朱且小李无建设贡献,小李不知能否分割;若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有添附且小李有贡献,小李想争取权益。 案情分析: 1、若为小朱婚前个人财产且无婚后特殊情况,依法律小李无分割权。 2、若拆迁涉及婚后共同财产因素或小李对房屋添附部分有贡献,小李可依法主张分割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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